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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资产评估增值应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录入时间:2003-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3信息】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 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 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 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 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 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人接受捐赠 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 清算价格低于授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 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授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 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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