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目前营业税政策调整的分析(下)
录入时间:2003-1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3信息】 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
由于营业税政策的调整,部分应税行为允许减除规定项目后按余额计征营业税,
涉及到对营业额减除项目的凭证如何管理这一问题,对此《通知》特予以明确:支付
给境内的减除项目必须凭发票或合法有效的凭证才予以扣除;而支付给境外的减除项
口付款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其中应
以外汇付汇凭证为主,以签收单据和公证证明为辅,因为境外的发票或收据并不属于
我国流转税扣税票证的控管范围,因此对仅仅取得境外发票或收据的,计征营业税时
不能作为合法凭证予以扣除。上述规定对扣除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提出了
更高更严的要求,对地税部门的票证审核要求及水平也相应提高了。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而颇具
争议的是“预收款”是否属于《条例》所说的“营业收入款项”,这将涉及到经济活
动中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是否就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一问题。对此,《通知》
予以明确:(一)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及销售不动产外,其他预收款以财务会计制度的
规定,在确认为收入实现即结转收入时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转让土地
使用权及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无形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税务部门必须对预收款进行正确界定,凡不属于预收款性质的款项均不能视同预
收款,避免虚冒预收款企图延期缴税。
关于纳税地点的调整
《通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
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
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第四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
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上述两项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提
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原规定不同,即将设
计、工程监理、调试、咨询和通过网络提供培训等服务这几项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
劳务发生地调整到机构所在地,将对跨地区提供劳务的营业税产生较大影响,地税部
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目前有关征管措施,制定出符合营业税征管要求的
新举措。 (z20030907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