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连同转让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如何计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3信息】 某企业因资产重组,销售不动产连同不动
产所占土地及相连土地一并转让,取得转让价款收入1000万元。问:这笔收入应如何
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规定,销
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行为。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
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照此规定,该企业在资产重组时,转让不动产连同
不动产所占土地及相连土地取得的1000万元价款收入,应全部按“销售不动产“税目
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计算公式为: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税额=销售不动产取得的
价款收入×适用税率=1000万元×5%=50万元
因此,该企业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1000万元价款收入,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50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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