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提供的电话服务如何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3信息】 目前,各宾馆大都为住宿的客人提供电话
服务,其中市内电话一般免费,而长途电话则不但要收取通话费,还要另外再收取一
些手续费。宾馆与电信局结算电话费时通常是连同宾馆自身的电话费一起结算。问:
在这种情况下,宾馆提供的电话服务收入是否应当按照国税发[1997]161号关于公用
电话兼办人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在与电信局结算电话费时,宾馆有没有扣缴税款
的义务?
答:关于兼办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税发[1997]161号文《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这样规定的:“
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
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对兼
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
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宾
馆是利用自己的场所、设备等为客人提供住宿及其他服务。电信部门只按自用电话标
准向宾馆收取通话费,并不按月收取管理费,所以,宾馆不具备《通知》规定的兼办
人的条件,其提供电话服务向客人收取的费用应当并入宾馆的营业额,按住宿服务征
收营业税,自然也不存在代扣代缴税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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