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备货车为客户运输本企业产品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3信息】 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主要生产煤气输送管道和汽车用管。因煤气输送管道较长,公司特地购置了大型
运输车为客户送货,并按路途远近收取一定的运费。平时,公司向当地国税局办理纳
税申报时,将运费收入并入货物销售额一起缴纳增值税。但是,公司每月向交通局运
输管理站缴纳养路费、交通建设附加费和营运费外,还要被强行缴纳营业税和货物保
险费,营业税和货物保险费按汽车载重量每吨10元计征,由运管站代征,而且必须是
先缴营业税和货物保险费后,才办理养路费、交通运输附加费等手续,否则,不予办
理。问:企业自备货车为客户运输本企业产品,收取一定的运费,既要缴纳增值税,
又要缴纳营业税吗?营业税按汽车载重量计征,是否有悖于营业税法规按营业额计征
税款的规定?
答:货物销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收入应缴纳营业税。销售货物的同时
提供运输服务并取得收入,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应当征收增值税。该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主要从事煤气输送管道和汽车用管的生产,
因此,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应将非应税劳务的收入并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从上述情况看,该公司正是这样纳税的。
当前,不少基层税务机关为做到源泉控管,将交通运输收入营业税的征收委托给
当地交管部门。但是,交管部门代征税款必须遵守国家税法规定。如果该企业的车辆
只负责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运输并已就运费收入一并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此笔运费收入
不应再缴纳营业税,交管部门无权按车辆吨位数强行扣缴营业税。如果交管部门强行
扣缴,该企业有权向当地地税局反映,请其出面纠正交管部门的行为。如果该企业的
车辆除为本企业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之外,还承揽其他运输业务并取得收入,这之
外的运输收入应缴纳营业税。该企业对这部分收入如能如实核算,税务机关对其营业
税的征收不应简单地按吨位数来核定,而应查实征收记载不清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
车辆吨位数等因素,核定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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