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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道收入按“服务业”缴税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问:旅游企业在一旅游景点经营索道业务, 对取得的收入,是按“交通运输业”税目,还是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发文予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 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 税率征收营业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又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 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因此,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应以2003年1月1日为界,之前按“交通运 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之后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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