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银行间往来业务要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最近,税务部门对某银行纳税情况进行审 核时发现,该银行为其他银行提供代结算服务,取得收入45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 税,要求这家银行补缴相关的营业税。而这家银行则认为代结算服务属于银行间往来 业务,不用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 191号)明确: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 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 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可见,该银行取得的 45万元代结算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