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自用柴油进项税能抵扣吗
录入时间:2003-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3信息】 某商场是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该商场的部分柜台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今年3月,山
东省某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商场2002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有关人员
认为该商场购进的自用电和取暖锅炉用柴油的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扣。请问该商场应如
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
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
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因此,该商场的柜台出租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柜台出租部分承担的用电和取暖锅
炉用柴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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