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10-30
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等文件的相继出台,在竞争日趋白日化的化肥市场激起巨大波澜。恢复征税对化肥产品价格影响几何,目前仍很难判断,但随着征收政策后第一个增值税申报期的到来,对于化肥企业来说,首要任务就是要正确处理相关涉税事项。究竟如何才能实现?熟知以下五点很关键:
税率选择勿任性
根据90号文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考虑到化肥企业原生产或购进环节抵扣凭证的问题,如果直接采用13%税率会造成税负过高,因此,而后出台的97号文做出过渡期规定,在此期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管是《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还是《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均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目的就是防止纳税人利用适用税率与征收率的差异人为调节税负。虽然97号文并未对简易计税做出具体规定,但参考原政策规定,建议纳税人对库存化肥采用统一的征税方式,或统一按照13%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或统一按照3%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避免因适用税率错误而引致的税务风险。确定方法后,可根据税率发生的变化,对产品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库存核算需清晰
97号文规定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仅仅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对于库存化肥,纳税人不能将其与存货完全等同起来,具体来说,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显然,如果8月31日前仍处于原材料、半成品状态的存货,即使之后生产为产成品,也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由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前提之一是纳税人需要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因此,化肥企业需除根据64号公告的要求在2015年9月30日前,将库存化肥品种、数量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外,还需要设置相关的明细科目,分别核算2015年8月31日前以及之后各品种对应的库存,准确计算各自销售额,并在增值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库存化肥销售情况的有关说明材料。此外,3%简易计税方法仅适用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如化肥企业在过渡期之后发生的销售行为,即使销售产品仍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库存化肥,仍需按照13%的税率进行征税。所以,在此期间,仓管部门需要定期统计原库存化肥的结存情况,及时将该信息反馈到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确保该部分产品能够按照企业计划纳税安排进行销售。
进项抵扣莫大意
对于化肥企业来说,如果选择13%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应按照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那么,纳税人应梳理现已取得抵扣凭证,对于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9月份所属期申报时进行抵扣;如果选择3%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应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需要准确核算该部分库存产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应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公式,按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进项转出。此外,原免税收入的对应的进项不得抵扣,不单单是指2015年8月31日前实现销售已取得的抵扣凭证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使纳税人在2015年9月1日后能够取得扣税凭证,同样不能进行进项抵扣操作。纳税人应清分不同情况下对应的进项税额,准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发票使用应调整
在免税时代下,企业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化肥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对于购进货物的发票,因无需抵扣并未特别重视。2015年9月1日后,不管纳税人选择13%税率还是3%征收率,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断完善,化肥企业大多数下游客户均需要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因此,化肥企业需要调整发票使用情况。作为开票方,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原先仅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因此,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手续,调整自身发票领用情况。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如客户需要,也可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受票方,小规模的要求并无明显变化,而一般纳税人应加强对进项发票的审核把关,确保取得发票为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作为进项抵扣的凭据。
免税规定仍延续
本次恢复征税的产品只是针对化肥产品,但有机肥增值税免税政策还在延续。根据《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所以,纳税人如有生产销售或批发零售相应产品,需准备有效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畅享增值税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