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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5-11-03
问:我单位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但生产过程中由于污染环境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请问还能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吗?
答:不可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六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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