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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办理税务手续?

录入时间:2013-05-03

  问:为提升销售额,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备将业务范围向周边省市拓展,到外地销售货物。请问我公司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需办理哪些税务手续?我公司应如何申报纳税,是向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还是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势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话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是到外地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你公司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你公司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有关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你公司到外地销售货物,应根据上述规定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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