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5-03
问:我单位自美国进口一台高级机床,抵扣了进项税25万元,已经使用一年,在今年因为质量问题,美国制造商给我单位退款10%,就这笔退款如何作税收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近接部分地区咨询,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贷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从上述文件看,退还款项,税法上,不对原进口的增值税进行调整,即,按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的抵扣依据。
所以,您单位抵扣的进项税不做调整,收到的退款不涉及进项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