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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设备进项税可抵扣?

录入时间:2012-12-14

  问:今年初,湖北省老河口市某门业公司总经理A先生打算新安装一条防盗门生产线,由于前期资金投入较多,无力购买这条生产线所需的设备,也没有有效资产作抵押贷款。A先生想到当地有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欲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协议购买生产设备,请问以这种方式购进的生产设备,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可见,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人,不能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使得承租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建议:A先生公司可以采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设备,这种方式不但可以缓解资金压力,而且取得设备的进项税额还可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下,作为设备实际使用人的承租方,由于设备是以其名义购买,能够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不确认出售环节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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