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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2-12-12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规定,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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