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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使用产品如何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12-08-06

  问:我公司近日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无偿提供产品让对方使用,期限5年,期满后产品归对方所有。但附加条件是对方5年内必须从我公司购卡(产品上使用),并有最低数量限制。我公司出售的产品应如何做账?税务如何处理?

  答:一、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你公司将产品提供给对方使用,但产品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才归对方。合同期内,该产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因此,你公司发出产品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合同期满时,将产品所有权转给对方,你公司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对方,你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将产品提供给对方使用,合同期内产品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第一、二个条件。你公司发出产品时,不确认收入。

  对方使用产品期间,你公司应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相关折旧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期满时,该产品的所有权转移到对方,你公司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会计规定

  你公司将产品发给对方时,所有权没有转移,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收入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将产品发给对方使用。虽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但是该产品不属于持有待售的商品,也不属于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该产品发出后不属于存货。

  该产品可由对方使用,同时对方必须向你公司购卡,你公司属于取得了经济利益。因此该产品发出给对方使用时,应将产品确认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为五年。

  账务处理为:

  发出时: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合同期内:

  借:管理费用——折旧

   贷:累计折旧

  合同期满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同时确认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

  借(贷):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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