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8-02
问:我公司2012年3月初次购买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专用发票后已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还能再申请抵减?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强调,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参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申请抵减时,不能既抵扣进项税额,又参与抵减,可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以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