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旧货”
录入时间:2008-01-28
问:某机械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不耽误正常生产,提前购买一些常用的机械配件,作为储备物资存放在仓库里,以备紧急维修时使用。由于设备更新换代,一部分储备配件已经不能配套使用。另外,由于产品质量提高,一些旧式包装物也无法再使用。于是,公司就将这些不能再使用的储备机械配件和旧式包装物,视同废品对外进行了销售处理,并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标准,计算缴纳了增值税,但税务稽查人员认为销售的不是旧货,要求机械厂按照17%的法定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做有道理吗?
答:该公司销售的这些原材料和包装物,并没有经过任何生产使用,虽然购买的时间比较长久,从形态上看比较陈旧,但实质上仍然是未经使用的新商品,不能依据购买的时间和陈旧的形态判定是旧货。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的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也就是说,除旧货经营单位销售的旧货外,其他纳税人只有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才可以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而销售任何流动资产,都不能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机械厂销售的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下脚料等),即使经过了使用,也应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依照17%的税率依法缴纳增值税。
由于该机械厂销售的这些储备机械配件和旧式包装物,一是未经使用,二是属于流动资产,不符合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的“旧货”条件,不能按4%的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应该按照17%的法定税率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