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货物移送的增值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6-08-25
问:现有A公司(一般纳税人),在其他县市设有B办事机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时的业务由A公司统一发货给B办事机构,B办事机构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给予发货,B办事机构经常备有库存,发票定期由A公司直接开给客户。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要视同销售于移送时纳税。但A公司在发货给B办事机构时,因B办事机构经常尚未发货给客户导致无法开票;如果视同销售,那么在B办事机构发货给客户以后,客户又需要A公司开票,这将导致A公司重复销售?请问该如何解决?谢谢!
答:贵单位的问题可通过以下文件来分析: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指分厂、分公司、经销处、办事处等)也应办理税务登记。贵单位在其他县市设有B办事机构就属于贵公司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以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分局,但实行统一核算,其总分机构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商业企业除外)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商业企业只有销售额超过规定才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3、如何处理:
从上述1与2中可以看出,贵单位的办事处应办理税务登记证,这样贵单位视同销售时可开具发票给办事处,由B办事处在按照正常的经营开票给其他购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