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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销售旧家具如何缴税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6-08-28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8/28信息】 问:企业销售旧家具如何缴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
  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从上述文件可以总结出,享受免征增值税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的使用超过半年以上;
  (3)售价不超过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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