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央财政动态信息 > 正文
录入时间:2026-02-03
办法提到,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一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现代化首都都市圈空间协同规划(2023-2035年)》的批复
下一篇:没有了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