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在收购免税废旧物资的同时也收购其他货物,这两
部分货物在账上应如何区分?
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5]544号)第六条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
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
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
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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