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9/2005信息】 问:2004年9月,我公司在购进原材
料的运输过程中,不仅取得了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且还取得了大批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由于两种发票是同步结算的,所以我公司便一起将两种
发票载明的费用金额一并计算抵扣了7%的进项税额。然而,近日我市国税局稽查局
在对我公司进行2004年度纳税情况检查时,却不同意我们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
发票所载明的费用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我公司补缴了78万元的增值税。请问,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费用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呢?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
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
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从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
为运输费用低扣进项税额。因此,你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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