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办税员小王怎么也想不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啥不到两个月就不允许抵扣呢?
原来,该公司2月底购进一批价值20余万元的原材料,验收时发现部分原材料
质量不合格,遂向销售方提出退货要求,小王当月将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认
为这批货物很可能退货,就未在2月份入账、申报抵扣。后来该公司经与销售方协商,
销售方更换了不合格原材料,小王将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3月份入账、申报抵扣,
而税务机关不允许抵扣,通知小王将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
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可见,认证通过
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在认证通过的当月,小王将2月份
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3月份申报抵扣,因超过抵扣期限,当然不允许抵扣进
项税额。小王本想退货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入账,省去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
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手续,没想到因不熟悉税收政策,少抵扣了3万余元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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