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6/2005信息】 自从中央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
略以来,有关东北增值税转型的话题一直就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以下是相关事项
的解答。
长春市一家装备制造厂的会计问:我们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振兴东北
老工业基地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八大行业中企业,而且经过了税务局批准认定。现
在我们想把自己用过的旧机床卖了再买台新的,税务方面该如何处理?
答:您销售的机床是2004年7月1日前还是2004年7月1日后购进的?
问:是2004年7月1日前购进的。这个时间还有讲究吗?
答:是的,根据最新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
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2004年7月1目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
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你们销售的机床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
29号)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问:是这样啊。正好我们近期还准备转让一台去年8月份购进的大货车,该怎样
做税务处理?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
问题的规定骍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2004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纳税,
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
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
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解释您明白了吗?
问:明白了,但我还有一个疑问,我们还要买进一批固定资产,不知道具体哪些
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抵扣?
答:财税[2004]156号文件有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
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
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
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这里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
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
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另外,根据最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28号)规定: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
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
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
缴增值税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
(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
额-2004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至于您问到哪些固定资产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财税[2004]156号中还
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五)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本规定适
用范围的机构使用。(a2005060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