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8/2005信息】 问:本公司根据客户要求购进运营设
备,将运营设备(折旧年限6-8年)租赁给客户,租赁期2-3年,租赁期满后再
按残值转让给对方,请问属于融资租赁行为吗?若是,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
《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满足以下一条或数条标准的租赁,
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其中第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
租人。你公司租赁期满后再按残值转让给对方,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应属于融资租
赁行为。
国税函[2000]514号文件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业批准经营融资租
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
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
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
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出租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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