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6/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石油销售企业,我们自
己的车辆使用油是作为销售处理,还是直接以成本价格入帐,如果以成本入帐后,进
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
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之规定,若你企业用于
自己车辆的使用油系外购取得的,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实际抵扣的,应作进
项税额转出;若该使用油系你企业自己生产或者委托加工取得的,则自己使用的行为
应视同销售并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另外,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
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可能需要视同对外销售并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
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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