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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销售企业自用油应作为销售处理吗

录入时间:2005-06-06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6/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石油销售企业,我们自 己的车辆使用油是作为销售处理,还是直接以成本价格入帐,如果以成本入帐后,进 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 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之规定,若你企业用于 自己车辆的使用油系外购取得的,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实际抵扣的,应作进 项税额转出;若该使用油系你企业自己生产或者委托加工取得的,则自己使用的行为 应视同销售并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另外,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 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可能需要视同对外销售并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   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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