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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5-04-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1/2005信息】 问:纳税人发生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 应如何纳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就是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 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属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 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如果既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从事非应税劳务,则称为兼营销售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非 应税劳务能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划分得清的,可以不征增值税;如果划分不清 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增值税应税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 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项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此外,对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 建筑业劳务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 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国税发[2002] 117号)规定: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 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 缮、其它工程作业),同时符合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以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这两个条件的,对 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 (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凡不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上 述“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 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其他自产货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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