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应如何计算补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5-04-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0/2005信息】 问: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因货物出口 时,办理免、抵、退税所需要的单证未能全部及时收回,依法需视同内销补税。应补 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以该外销收入除以1.17再乘0.17,还是该外销收入 直接乘0.17得出销项税额?是否需要将外销收入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   答: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税款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作出过不同的 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 [1997]14号)第四条“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 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 牌价×规定税率-进项税额”之规定,外销收入被视为不含税收入,直接按适用税率 计算应补缴的增值税。   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 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 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 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之规定,对视同内销的货物应当将外销收入换 算成不含税收入,再根据适用税率计算补缴的增值税。因该文件发布在后,因此,我 们认为,目前对视同内销货物补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应当按此文件规定办理。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