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0/2005信息】 问: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因货物出口
时,办理免、抵、退税所需要的单证未能全部及时收回,依法需视同内销补税。应补
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以该外销收入除以1.17再乘0.17,还是该外销收入
直接乘0.17得出销项税额?是否需要将外销收入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
答: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税款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作出过不同的
规定。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
[1997]14号)第四条“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
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
牌价×规定税率-进项税额”之规定,外销收入被视为不含税收入,直接按适用税率
计算应补缴的增值税。
但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
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
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
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之规定,对视同内销的货物应当将外销收入换
算成不含税收入,再根据适用税率计算补缴的增值税。因该文件发布在后,因此,我
们认为,目前对视同内销货物补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应当按此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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