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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5-04-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0/2005信息】 问:纳税人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 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 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货物”是指转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所有权,而从 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也就是 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 务。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发生的以下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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