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务处理--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
录入时间:2004-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4信息】 案例:
某机械厂1997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销售税率为13%的农机取得收入
560000元(不含税),为客户提供修理修配业务取得收入40000元(不含
税)。该企业对不同收入分别核算处理,请问其如何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
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
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而该企业应分别计算不同税率业务的销项税额:
销售农机收入的销项税额=560000×13%=72800(元)
修理修配业务收入的销项税额=40000×17%=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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