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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变质挂在账上有什么不对

录入时间:2004-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4信息】 某企业负责人询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 售汽车配件为主的股份制企业,1996年开始投入生产,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 的主要原材料是废钢、铁屑,购进的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有的是17%税率,有 的是4%的征收率。由于原材料种类繁多、购进的渠道也不同,所以没有对每种原材 料的进项税按不同税率分别核算。同时,我公司缺少原材料仓库,因此自开业以来, 购进的废钢和铁屑全部堆放在公司的院子里。1998年12月份,我公司对资产进行清查 盘点时发现,堆放在院子里的废钢和铁屑,由于保管不善,有一部分已经变质无法使 用。经测算共损失原材料219997.89元,对此我们在当月就向地税部门写出书面材料, 要求处理核销这批原材料损失。但地税部门由于人员变动等原因,这批原材料损失报 告连续几年就没有批下来,我们公司没有办法只有把这批损失的原材料暂挂在“待处 理财产损益”账上,始终没有摊销。 今年3月16日,当地国税机关对我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了这一事实,认定我 公司这种行为是偷税行为,检查后当地国税机关对我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责令我公司补缴增值税款37399.64元,并加收滞纳金8万多元(2001年4月30日以前按 千分之二,共62083.40元,2001年5月1日以后按万分之五计算)。 对此,我们实在想不通:一是我们认为对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作进项税转出应 在“待处理财务损益”转销以后,而我们公司损失的这批原材料还没有作转销处理, 因此当地国税机关认定我们公司这种行为是偷税,我们认为缺乏理论依据。二是假设 我们公司这种行为是偷税,而国税机关这样处理,我们认为也不妥:其一,《税收征 管法》第63条规定对偷税的行为要加收滞纳金,而原《税收征管法》第40条对偷税行 为没有明确规定加收滞纳金,当地国税机关对我公司是按原《税收征管法》处理的, 因此就不应该再加收滞纳金;其二,我们购进的废钢和铁屑取得的发票有的是17%, 有的是4%,有的是7%的运费发票,还有的是普通发票而不能抵扣税款,而国税部门 统一按17%的税率转出进项税,我们认为这样处理不合法。请问,当地国税机关上述 处理是否正确? 答复:国税机关的处理都有法律依据。 第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3]财会字第8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 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益”、“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 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根据这条规定不难看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在发生的时候就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不是在“待 处理财产损益”转销以后。可见,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你公司偷税行为是发生在1998年 12月份这样处理是有依据的。 第二,至于《税收征管法》第63条对偷税行为明确规定加收滞纳金,而原《税收 征管法》第40条没有明确规定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这一点确实存在。但原《税收 征管法》第20条也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 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未按照前款 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 限期缴纳或解缴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显然, 你公司未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第5款的规定转出增值税进项税,没有按照 行政法规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税款,已违反了行政法规规定;同时,根据原《税收征管 法》第40条规定,已构成偷税事实,而偷税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滞纳税款的行为,因此 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这并不矛盾,并不违反税收法律规定。 另外,关于如何确定转出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率问题。根据你的反映,你单位购 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没有按不同税率单独计算,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无法准确核实。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发生条例第10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 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由于你公司在财务上无法准确计算该批原材料已抵扣的 进项税额,也没有统一的、合理的、规范的计算扣除标准,在无法准确划分扣除率的 前提下,为了保护国家利益、避免国家税收流失,依照税法规定的从高适用税率的原 则,国税机关只有按照增值税的基本税率17%和当期损失的实际成本计算扣减已损失 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所以当地国税机关对你公司原材料损失进项税额的计算也是正确 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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