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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出售鲜花怎样计征销售税和抵扣进项税

录入时间:2004-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4信息】 某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经 营鲜花出售,问:如何计征销售税和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 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 整为13%。因此,该店出售鲜花收入应按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 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的免税 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因此,该店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鲜花, 从2002年1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可按13%抵扣率计算进行抵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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