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力度大
录入时间:2004-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4信息】 当前,能源供应紧张已成为影响国民经济
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能源紧张的背后是对资源的粗放、低效利用。对资源的
综合利用既可以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又可以保护环境,因此我国在1995年就制定了鼓
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4号)规定,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此政策此后一直在执行)。
此优惠政策当时仅限于建材产品。
2001年,国家又出台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1]198号)调整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政策,并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
用范围。
该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同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优惠政策影响非常大,为此国家制定了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符合标准的非黏土砖、砌块、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
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3年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为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2月又下发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
通知》(财税[2004]2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补充规定:
1.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
2.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
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
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
能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3.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
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
于18%的硫酸铵。
4.为解决西部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因达不到财税[2001]198号文件附
件中对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规定的生产规模标准,无法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的
问题,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列入财税[2001]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
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
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为资源综合利用制定了很完备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
种力度是非常大的,因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果不享受增值税优惠,增值税将是它们
承受的最重的税负。如果有关企业能把以上优惠政策用足用透,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也
能带来可观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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