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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贷款,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录入时间:2003-1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0/2003信息】 某公司经营煤炭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3年4月9日,该公司从某集团购进4万吨优质煤,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 发票注明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4.80万元。2003年5月13日,当该公司向市国税局征收 分局申请认证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该分局认为该公司未向销贷方支付贷款、不能 抵扣进项税额,故拒绝对该份发票认证。问:未支付贷款的购进货物,真的就不能抵 扣进项税额吗?   答:现对上述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自1995年1月1日以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报扣,尚未付款的, 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是,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下发,这一规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该 《通知》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 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二 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包括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付款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 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低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商业企 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付 款已不再作为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条件。该公司完全可以申请认证,并依据认证的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z 2003 010 77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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