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农产品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录入时间:2003-1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3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抵扣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22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
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即: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
按其所购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使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使用的收购凭证,并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③财税字[1994]026号
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产品按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国税发[1994]122号文件规定:“根据增值税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
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
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按普通发票
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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