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吉林11/11/2003信息】 某人在吉林省四平市有两间临街房,一间
开了商店,另一间开了修理厂。因为都是自己的买卖,销售额没有分开,问:像这种
经营应该怎么纳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征收率是4%;商
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规模纳
税人征收率为6%。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
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不
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属于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
从高适用税率。
由于该人兼营了不同税率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又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应从高适
用税率,即应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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