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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录入时间:2003-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2003信息】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基本要求 增值税发票是销货方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开具的专用发票。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必须由取 得证书的用票员填开,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填开。填开时除了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准 确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 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销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 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 额一致;(五)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六)全联一次填写,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与抵扣联上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八)按照规 定的时限垣开专用发票;(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的专用发票;(十二)专用发票 的“金额“和“税额”(小写)栏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用“?” 封顶。 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发票项目填写不全或错误。增值税发票除了需要填写销售产品的信息外,还 需要填写以下一些项目: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收款人、复核人、 开票人等项目。当这些项目不全时,把它们补全即可。当购货方或销售方的税务登记 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改发票项目中的相关信息。发票开错了,如果及时发现, 开出的发票若能在开票当月退回销货方,可以将发票作废重开。如果发票在开票当月 无法退回到销货方,由于发票已经跨月,在销货方已做“抄税”的情况下,销货方无 法直接在税控机中作废这些发票,这时需要将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收集起来, 开具红字发票冲销错误的发票,同时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并把收回的错误发票注明 “作废”字样贴在红字发票后。在未收到发票联和抵扣联前,销货方不得重开发票。 同时需要注意,作废的发票也应妥善保管。《发票管理办法》及其设施细则规定,开 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或丢失发票,开 具发票的存根联、作废的发票及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 后才能销毁。 (二)发票密码区信息错误。税控机会把字轨号码和发票号码打印在密码区内。因 此,当新发票买回来后把金税卡中的发票读进电脑时,需要特别注意电脑中输入的字 轨号码和发票号码是否与实际购买的发票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在税控机上作发票 退回,同时将这些发票退回给税务局,由税务局售票人员在金税卡中重新输入与实际 发票一致的字轨号码和发票号码,已经开出的发票需作废重开。 (三)发票遗失。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和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购货单 位丢失专用发票后,由于销货单位已经开过一次发票给购货单位,不能再给对方补开 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该发票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情况下, 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 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 进项税。 (四)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购销双方由于商品(或产品)的质量或价格问题,退货或让价情况发生较频繁。当 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时,可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购销双方均未作账务处理。此种情况下购货方应把销货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发 票联、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把收到的发票联、抵扣联及未记账的记账联、存 根联一式四联粘贴在一起,作“作废”处理,在购领专用发票时随同其他专用发票存 根联一起交税务机关核查,如是部分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可另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2.购货单位未作账务处理而销货单位已作账务处理。此种情况购销双方往往发 生在隔月后退货或让价,购货方应先把销货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退还给 销货方,销货方接收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开具金额相同的红字专用发票,并把收回的 发票联、抵扣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后面,将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 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如是部分退货或折让的,销货方按退货或折让后的实际金 额另开一张专用发票,把发票联抵扣联交给购货方,记账联做当月销货发生的凭证。 3.购销双方均已作账务处理,如购货方要求退货或发生折让的货物的进货专用 发票发票联已记账,抵扣联已抵扣,则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 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税务机关对要求索取《证明单》的购货方必须要求其提供 已入账的会计凭证及进货发票原件。销货方在未收到《证明单》前,不得开具红字专 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 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并在该红 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上注明原蓝字专用发票的开具日期和原蓝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会 计凭证号码。需强调的是购货方在收到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后,必须将红 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未从当期进项税中冲转,按 偷税处理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应交税金—进项税金(用红字冲减进项税) 贷:商品采购(或库存商品) (i20031002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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