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进出口权公司能否作为进项进行抵扣
录入时间:2003-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2003信息】 问: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没有
进出口权。现通过进出口公司,取得了海关开出的增值税代征凭证。问:该公司能否
作为进项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税发[1996]第32号,如果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面有该公司名
称(打括号出行)是可以的;要原件。
以下是《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1996]第32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各地在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完税凭证)为凭据进行税款抵
扣时问题较多,执行不统一。为加强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
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
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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