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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如何计算增值税额

录入时间:2003-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2003信息】 实例:某食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 要生产各类食品,2000年9月发生如下涉税业务:   1.本月销售食品共取得不含税收入30万元。   2.本月收回上月委托外单位加工的食品1批,应支付加工费4000元(不含税),加 工食品已验收入库,并收到受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费尚未支付。   3.从某粮油经营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面粉1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销售额为12万元,税额为2.04万元,面粉已验收入库,另支付装卸费800元。   4.因仓库管理不善,部分库存面粉霉烂,经盘点损失面粉1.1万元。   5.因管理不善,部分产成品被盗,经盘点损失食品2万元。经查,该企业生产成 本明细账中的有关数据,测算出生产成本中已抵扣的外购项目(主要是面粉)金额占生 产成本的比例为40%。   6.本月将企业已使用过的下列固定资产对外出售。(1)送货用摩托车1辆,原价 8000元,售价5000元(含税);(2)卡车1辆,原价8万元,售价5万元(含税);(3)旧设 备1台,原价3万元,售价4万元(含税)。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   1.应纳销项税额=300000×17%=51000(元)。   2.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修理修配劳务、加工劳务),必 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因加工费尚未支 付,故暂时不得抵扣。   3.该笔进项税额按规定允许抵扣。   4.税法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税法不 允许抵扣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 扣减。由于原材料每次购进的价格可能不等,特别是工业企业的材料成本中除进价外 还包含运费、保险费、挑选费等其他费用,加之会计核算方法的多样性(如先进先出 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很难准确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因此,税法明 确:无法准确确定该项税额的,一律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按实际 成本(指账面成本,具体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乘以征税时该货物 (不再划分,也无法准确划分运费金额)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进项税额=11000×13%=1430(元)。   5.由于工业企业的产成品成本中包含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其中已 抵扣的进项税只有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水电费等,而生产工人的工资及车间、 设备的折旧费则未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只能转出产成品 制造成本中外购项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进项税额=20000×40%×13%=1040(元)。   应当指出:产成品中的外购项目的扣除率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从理论上讲, 应当按照产成品成本中各扣除率不同的外购项目的比例分别计算,或者针对各个企 业的不同情况测算出一个综合税金扣除率直接计算。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根据成 本扣除率确定外购项目的金额,然后再依照上述材料损失的转出办法进行。   6.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 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另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 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 核算,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从1998年8月1日起,征收率由6%一律调减为4%。   该企业销售摩托车应征税;卡车不属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因其已具备上述三个条 件故不征税;旧设备因其售价超过了原值应征税。   应纳税额=(5000+40000)÷(1+4%)×4%   =1730.77(元)。   综上,本月应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征税额-进项税额   =(51000+1730.77)-(20400-1430-1040)   =52730.77-17930=34800.77(元)。   提示:根据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寄售商店代销的 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以及纳税人(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也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旧货,征收率一律由6%调减为4%。这里 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旧 生产资料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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