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销售死当旧货、旧机动车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3-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2003信息】 某典当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现有部分金
银饰品和旧机动车已成为死当物品。关于销售死当物品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
知》(国税发[1998]122号)规定,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征收率由6%调减为4%,而《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问:
该公司销售死当旧货、旧机动车应该执行哪一个文件的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所规定的机
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特指具备旧机动车交易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的
行为,而该公司为专业典当公司,因此不适用这一规定。该公司销售的金银饰品和旧
机动车,是作为死当物品的金银饰品和旧机动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
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规定,依4%的征收率
缴纳增值税。 (as20030904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