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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几种特殊业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2003信息】 实例:俊平税务师事务所于2000年10月份 接受了许多客户关于增值税政策的咨询。   具体资料如下:   1.某服装生产企业已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即会计核算健全,年销售额达 100万元以上),但未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000年全年销售收入212万元 (含税),企业已按6%的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12万元。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 如不正确,应如何计算补缴税款?   2.某运输企业从某采石厂装运一批石料,购进价5万元(含税),运给某单位基建 使用,销售价5.6万元(包括货价及运费)。问:该企业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纳 税额多少?   3.某专营电梯保养和维修的公司,2000年取得维修费53万元。问:该公司应纳 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纳税额多少?   4.某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因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县(市)取得的销售收入被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 征收增值税4000元。问:该户回原地后,是否对这部分收入再申报缴纳增值税?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哪些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6.税法对典当业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   1.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 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 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并且不得享受进项税抵扣。   应纳增值税额=212÷(1+17%)×17%=30.8(万元);   应补缴增值税额=30.8-12=18.8(万元)。   2.由于运输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业务(即同一笔收入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运输 劳务)中通常是以销售货物为主,因此,税法对运输业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了特殊规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 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额=56000÷(1+4%)×4%=2153.85(元)。   3.修理修配属增值税应税劳务,修缮(装修)属营业税应税劳务。二者的区别在 于:前者指对动产(如一般的生活用品,交通工具以及单独的机器机械设备等)的维护 和修理;后者则是针对不动产(房屋、路面)的保养和维修。应当以此作为界定征收增 值税和营业税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也曾专门发文明确: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 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 的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 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 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该公司应纳营业税=53×3%=1.59(万元)。   我们还可以举出类似的例子。例如,对刚刚兴起的汽车装潢业务,因汽车属于动 产,故应对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4.税法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 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在销售地发 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 期应纳税额中扣减。该项规定是对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未开“外出经营活动 税收管理证明”的一种限制。因此,该户回原地后仍需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4000元。   5.现行税法规定的这类货物主要有:(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 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 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 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 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6)销售自来水。   6.所谓典当业务是指一些急于用钱的人将金银首饰、家用电器、交通工具、古 玩字画等拿到当铺抵押换回钱款,到期赎回,当铺从中收取利息。当抵押人到期不能 赎回抵押物品时,这些物品就由典当行或当铺没收处理,被没收的物品就是通常所说 的“死当物品”。税法规定,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 用资金贷款征税,即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典当行或当 铺销售死当物品,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根据有关文件规 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提示: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意: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 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 收增值税;非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则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环节征收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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