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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上)

录入时间:2003-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2003信息】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 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增值税税额是销售方通过价外收取的。因此,进项税额实际上是购货方支 付给销售方的税额。   第二,除购进农业产品、废旧物资和运输劳务的进项税额通过计算确定外,其他 进项税额均在发票上注明,而不通过计算。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 额:一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二是从海关取得的完 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一、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   (一)免税农业产品的扣除率。   按照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10%的扣除率计算。 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 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提高农业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 率抵扣进项税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 免税农业产品,按规定税率少提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补提。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时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 缴的农业特产税。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 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并计算进项税额。   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二)收购免税棉花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1.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率。   (1)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 据农业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棉花取得的普通发票,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 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 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 执行。   2.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补提。按照规定,库存商品棉可以补提进项税 额的范围是: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 税额的库存商品棉。   补提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1)对能够准确分清的可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可直接计算。对不能准确划分 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的库存数量   =分年度分等级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当年外购免税棉的收购成本占当年外购商品 棉总成本的比例   (2)应补提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提的进项税额=   ∑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库存数量   ×按不同年度国家确定的收购单价× 3%   二、收购废旧物资的进项税额   (一)自1994年5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 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 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二)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 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销售或外购货物所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   (一)可计入运输费用的项目。   销售货物时支付的运输费用,是指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外购运输劳务所支付的运费, 但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 售额的代垫运费。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 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销售、外购货物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扣除率。   1.自1994年5月1日起(注:1998年6月30日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 (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扣除。   2.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所支付运输费 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 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 计算进项税额。   (三)管道运输费用的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 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 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注:1998年7月1日起降为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抵扣。   (四)铁路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自200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 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   1.运输运营费用(即发货运费和运行费);   2.铁路建设基金;   3.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 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 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4.京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 注: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124号)废止。 (p 2003 009 040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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