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废旧物资不免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3信息】 一名从事废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近日从
国税部门的政策宣传栏中得知,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从2001年5月1日起免征增
值税。问:个体经营者从事废旧物资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字[2001]7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
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文件中没有说明个体经营者免缴
增值税。因此,个体经营者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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