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快餐应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3信息】 某师范学院附属餐饮服务部(独立核算)的
工作人员。该部除向本校师生提供饮食服务外,还面向社会提供快餐。今年6月下旬,
本地国税局通知该部,要求他们就向校外提供快餐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对于国税局的
征税决定,该部提出了不同意见。按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应
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问:国税局对该部征收增值税的决定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2000]25号)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
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简称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
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纳增值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
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据此,该部向社会提供
快餐获得的销售收入,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为什么对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征收营业税,而对提供快餐获得的收入却征收增值
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
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而快餐是将预先做好的饭
食迅速提供顾客食用,如盒饭、汉堡包等。可见提供餐饮服务和出售快餐是两种不同
的经营业务,饮食业属于服务业的范畴,出售快餐则是一种销售行为,因此纳税人经
营这两种业务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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