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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抵顶货款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3-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3信息】 某县铝型材装饰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清理拖欠货款时收回一辆抵顶8万元货款的汽车,近日该厂以5万元的价格将这辆车出 售。问:该厂出售这辆车征不征税?如何征税?   某县一轮胎生产企业收到汽车制造厂抵顶货款的一辆汽车(汽车制造厂开具了增 值税专用发票),该轮胎企业又将汽车卖给了汽车销售公司,也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 票。问:该轮胎生产企业是否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款如何计算?   答:上述两个问题是同类问题。这种以货顶债看来在目前有一定的普遍性。对于 清理货款的企业,如上述的铝型材装饰厂和轮胎厂,收到的汽车虽然对方开具了增值 税专用发票,但不能作为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是因为汽车在企业属于 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购进固定资 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汽车虽不是企业主动购买的,但作为固定 资产其所含的进项税额仍不能进行抵扣。企业应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重置价值记入固 定资产账户,并与企业其他固定资产一样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进行实物管理。   如果企业不需要这一汽车,将其转卖出去,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呢?这要视情况 不同而定。按照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 摩托车和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缴纳增值税, 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得到汽车,但没入固定资产账户核算, 也没使用过,而是直接将其转卖出去,那么,企业的行为并不属于“自己使用过的固 定资产”范围,而应视为销售货物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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