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应合法
录入时间:2009-02-26
【中华财税网2009/2/26信息】 案例:
某家公司下属有个福利企业。这个由18个残疾职工和6个健康职工,外加5个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企业,竟有一本令人瞠目结舌的账。1999年实现销售收入2120万元,利润高达280万元,年申报企业所得税310万元,申请减免达1023万元。而该企业申请福利企业的资料完整,手续齐全。
福利企业的创办,为的是如何把总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福利企业名下。该公司把每年收入的大部分转到福利企业,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这样一来就可以节省部分税款了。该公司也曾多方咨询过,想了解这种税收筹划是否合理,但答案不尽一致。
但是,最终这家企业的免税优惠被取消了,福利企业的资格也被取消,又补缴了全部税款。
福利企业不能“掺水”。福利企业运用优惠政策是合法的,但它只适合于独立核算的生产型福利企业,而且也有人数比例,而把那些本不属于福利企业实现的利润转移到福利企业账下,就得不到免税优惠。因此,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千万不要想当然,否则就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