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汇率选择筹划办法
录入时间:2009-02-26
【中华财税网2009/2/26信息】 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运用外汇结算营业额或销售额,必须把外汇按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纳税人的营业额或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进行折算,而这种折合率应当事先确定并且在一年之内不得变更。因此,选择恰当、适时的人民币折合率是纳税筹划的内容之一。
例如,某商业企业进货时用人民币进行结算,销货时用美元结算,该企业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为折合率。假设进货单价为1000元人民币,销货单价为180美元。某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8.7,某月16日发生进货成本100000元、销售收入为18000美元,当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8.3,若按当日汇率计算:
某月销售额为 18 000×8.3=149400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为(149400×17%)-(100000×17%)=8398元(人民币)
如果按当月1日汇率计算:
某月销售税为18000×8.7=156600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为(156 600×17%)-(100 000×17%) =9622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