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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计价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21

【中华财税网2008/11/21信息】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基于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可以根据存货实际成本的变动趋势,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比如在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情况下,物价呈上升趋势,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以使其存货成本尽快进入企业的营业成本,降低其利润,从而减少其应纳所得税。
  对于企业的低值易耗品,税法规定,其成本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扣除。在正常情况下,采用一次摊销法,其成本在领用时一次性全部进入当期成本费用,自然要比分期摊入成本费用有利得多,因此应当尽量选用一次摊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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