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21
【中华财税网2008/11/21信息】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若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薄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 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下文第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纳税;其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5.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注: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技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应仅就不满1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月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