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案例 > 正文

几种特殊情况: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18

【中华财税网2008/11/18信息】 1.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下称奖金,不含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按奖金收入减 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3.特定行业职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天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4.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一项所得的(如共同写一部著作而取得稿酬所得),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6.对于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7.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8.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
  注意,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 (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9.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计征
  (1)雇主为雇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